成人精品三级_99综合在线_亚洲一二三在线_一区二区三区在线资源

當前位置:第一POS網 > pos機知識點 >

pos機出租有效嗎

瀏覽:79 發布日期:2023-04-12 00:00:00 投稿人:佚名投稿

1、做pos機代理違法嗎

做POS機代理如果有正規有效的支付收單牌照的話,則是合法的。但是,如果沒有的正規有效的支付收單牌照的話,會構成無證經營,則是違法的。根據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無照經營。做POS機代理并不違法,但是要選擇正規支付公司的官方產品代理。比如你想代理某一款產品,可以先在人民銀行官網查詢該產品的支付公司是否有支付牌照,再入支付公司官網查詢是否官方產品。找靠譜平臺很重要。否則會斷了你的收益,并且你無處維權。擔心做pos機代理是否違法,你只要先搞清楚POS機這個產品是不是違法!如果產品本身不違法,那代理銷售怎么會違法呢?當然,如果你的經營形式本身就存在違法行為,那跟做什么行業也沒有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條 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第一百六十四條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第一百七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終止:
(一)代理期限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三)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 代理是不違法的,
但是在代理有幾點:
1 代理的是否是具備支付牌照的支付公司牌子 一清機
2 代理對接是否存在正規渠道 不要對接個人或者幾級代理,在這個人建議最好對接一級大代理或者分公司對接。
3 代理的pos機是否是一清機 如果不是那這代理無需考慮了。 做POS機代理并不違法,但是要選擇正規支付公司的官方產品代理。比如你想代理某一款產品,可以先在人民銀行官網查詢該產品的支付公司是否有支付牌照,再入支付公司官網查詢是否官方產品。找靠譜平臺很重要。否則會斷了你的收益,并且你無處維權。

2、利用POS終端機非法套現行為的定性及非法經營數額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年12月3日,法釋〔2009〕19號)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性案例
      張虹飚等非法經營案(《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863號)
      裁判摘要:1.行為人為自己或者實際控制的信用卡套取現金的數額,是否計入非法經營犯罪數額?
      2.用后次所套取現金歸還前次套取的現金,如何計算非法經營數額?
      3.明知他人為信用卡非法套現借用POS機,行為人無償出借期間套現數額是否計入犯罪數額?
      4.租用POS機從事非法套現的行為人,為出租人非法套現的數額是否計入犯罪數額?
      本案是以被告人張虹飚為團伙核心的信用卡套現案,涉案人員較多,各被告人在套現過程中存在為自己套現、“拆東墻補西墻”式套現、無償租用給他人套現、租用后無償為出租人套現等各種復雜情況,給人民法院準確認定行為性質以及非法經營數額造成一定的難度。
      (一)行為人為自己或者實際控制的信用卡套取現金,情節嚴重的,均構成非法經營罪,且套現數額均應計入非法經營犯罪數額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有觀點認為,非法經營罪中“經營”在傳統意義上是指企業的供銷,在供銷經營關系中包括經營者和經營相對方兩方主體,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而特約商戶在自己申領的POS機上刷卡,只有一方主體,不屬于對外“經營”的范疇。
      我們認為,應當準確理解信用卡套現類非法經營罪的本質。2009年12月16日出臺的《解釋》第七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由上述規定,對信用卡套現類非法經營罪的本質特征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首先,從客觀方面分析,信用卡套現類非法經營罪規制的是行為人在無真實交易背景下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的行為,對象是信用卡持卡人,并不禁止行為人與持卡人主體重合。特約商戶持自己或者實際控制的信用卡刷卡時,行為人具有兩種重合的主體身份,一是特約商戶,二是代表持卡人。在其虛構的交易行為中,行為人一人擔當交易雙方的角色。其次,從侵犯的法益分析,信用卡套現行為之所以構成非法經營罪,是因為行為人在未發生真實商品交易情況下,變相將信用卡的授信額度轉化為現金,從而使金融機構資金置于高度風險之中,嚴重擾亂國家金融管理秩序。本案三被告人用自己或者實際控制的信用卡在自己的POS機上套取現金,已經現實地使銀行資金置于高度風險之中,侵犯了設立非法經營罪所要保護的國家正常的金融市場秩序。再次,非法經營罪所體現的規范、指引、教育功能在于從事某種經營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事先獲取經營許可資格,或者遵守特定行業的特定規則。如果行為人未獲取相關許可或者違反特定行業的特定規則,就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的即可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行為人申領POS機目的在于實施信用卡套現行為,不論是為他人還是為自己刷卡,均違反了不得虛構交易的特定行業規則,嚴重擾亂金融管理秩序,故特約商戶不論是為他人套現,還是為自己套現,均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經營行為,不能因為特約商戶與持卡人身份重合而將此類非法套現行為排除在刑法調整之外。
      既然為自己或者實際控制的信用卡套取現金,情節嚴重的,均構成非法經營罪,那么兩種情形的套現數額均應計入非法經營犯罪數額倪崢的辯護人所提不應將倪崢為其實際控制的信用卡套現的數額計入非法經營犯罪數額的觀點,不能成立。
      (二)用后次所套取現金歸還前次套取現金的,應當累計為非法經營數額
      本案中,倪崢等人為了不讓信用卡信譽度降低,方便繼續套現,在某張信用卡還款日到期前,采取拆東墻補西墻的手法,從其他信用卡套取現金歸還欠款,從而出現滾動套現的情況。有觀點認為,在計算此類套現行為的犯罪數額時應當以銀行被占用資金(即“本數”)為基準。詐騙犯罪、挪用公款罪都是以“本數”確定犯罪數額。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現已廢止)第九條明確規定:“對于多次進行詐騙,并以后次詐騙財物歸還前次詐騙財物,在計算詐騙數額時,應當將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扣除,按實際未歸還的數額認定,量刑時可將多次行騙的數額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實際數額認定。”
      我們認為,用后次所套取現金歸還前次套取現金的,應當累計非法經營數額。首先,詐騙與挪用類犯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財產所有權,如果挪用的對象是公款,則挪用類犯罪還侵犯了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故被害人或者被害單位的財產損失往往是衡量犯罪行為嚴重程度的主要因素之一,相關司法解釋結合行為人主客觀方面要素以最終未能歸還的實際數額作為認定犯罪數額的標準的原理即在于此。而非法經營罪作為擾亂市場秩序的主要犯罪之一,其危害性主要體現在對正常市場經營秩序的嚴重擾亂,而不僅僅是金融機構資金的安全性。與內幕交易,操作證券、期貨市場行為類似,行為人交易的次數、交易的數額本身就體現出行為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嚴重程度。套現行為制造的虛假交易,使經濟總量虛高,還可能導致虛假的經濟統計數據和虛假的經濟繁榮景象,進而誤導經濟決策。本案中,張虹飚在短短15個月左右的時間里單獨或者伙同多人,非法套現2250萬元,造成信用卡交易總量的虛假放大,對市場宏觀經濟秩序造成嚴重消極影響。倘若以“本數”為犯罪數額,在行為人歸還了所套取的“本數”現金金額的情況下,就不能認定為犯罪,則必然背離非法經營罪設置的初衷。其次,從入罪標準看,也應當累計計算。考慮到套現交易金額可能不能直接反映行為對金融機構資金安全性的危害程度,《解釋》將信用卡套現類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的入罪標準規定為三項:商戶套現交易金額、造成金融機構資金逾期未還金額、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金額。從該規定分析,就第一項而言,即指客觀上實際套現交易的數額,因此,對以后次套現歸還前次套現的情形,套現數額應當累計計算。
      (三)明知他人為非法套現借用POS機,無償出借期間套現數額應當計入非法經營犯罪數額
      張虹飚的辯護人提出,張虹飚無償出借給倪崢等人使用期間的套現數額應當從犯罪總額中扣除。
      我們認為,明知他人為非法套現借用POS機,即使是無償出借,他人在無償出借期間套現數額應當計入非法經營犯罪數額。首先,作為共同犯罪中的幫助犯,應當對共同犯罪行為承擔全部責任。本案中,張虹飚除了自己實施非法套現行為外,在明知他人租借其POS機系從事刷卡套現違法活動情況下,仍違反銀聯公司相關規定將POS機租借給他人,并提供個人印章、財務專用章、空白支票等。該情形下,其雖然未實施直接非法經營的實行行為,但向倪崢等人提供了該類犯罪能夠得逞的關鍵設備,屬于共同犯罪中的幫助犯。幫助犯是指共同犯罪中沒有直接參與犯罪的實行行為,而是向實行犯提供幫助,使其便于實施犯罪,或者促使其完成犯罪的人。幫助行為通常表現為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標、查看犯罪地點、排除犯罪障礙以及事前通謀答應事后隱匿罪犯、消滅罪跡、窩藏贓物來幫助實施犯罪等情況。按照共同犯罪“部分行為全部責任”理論,張虹飚應當對提供POS機期間套現的金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次,非法經營罪的構成不要求以牟利為目的。信用卡套現構成非法經營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是行為違反國家規定;二是利用POS機虛構交易等方法;三是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四是行為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而行為人是否以牟利為目的、是否最終牟取了利益不影響本罪的成立。故張虹飚為他人實施非法信用卡套現行為提供犯罪工具,有償與否,不影響對其犯罪數額的認定。
      (四)租用POS機從事非法套現的行為人為作為出租人的持卡人非法套現的數額應當計入非法經營犯罪數額
      作為特約商戶,不論是為他人套現,還是為自己套現,其套現數額均應當計入犯罪數額。以這個大原則為前提,如果行為人是POS機租用人,持卡人是出租人,行為人為作為出租人的持卡人非法套現的數額是否應當計入非法經營犯罪數額,在審理過程中對此存在分歧。倪崢的辯護人提出,由于POS機是倪崢向張虹飚租用的,所以倪崢使用POS機期間,張虹飚套現的數額應當在犯罪總數額中予以扣除。我們認為,該意見不能成立。首先,倪崢套取現金的行為符合本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構成本罪的主體并沒有特別限定,即并不必須是特約商戶才能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倪崢違反國家規定,即使是租用POS機為POS機出租人即信用卡持卡人張虹飚套取現金,情節嚴重的,其行為也構成非法經營罪。其次,作為POS機的實際控制人和使用受益人,應當對使用期間套現數額總額負責。雖然倪崢不是POS機的機主,但其是實際控制人,且經倪崢親手操作為張虹飚套取現金。雖然張虹飚是持卡人,倪崢未收套現手續費,似乎并無直接經濟收益,但潛在的、替代性的收益仍然存在,如張虹飚免除部分租用費,由張虹飚安排租用人之間相互調換使用POS機以逃避監管等其他形式的利益。況且,倪崢不收手續費的原因不論是雙方合意,還是自愿免除,都是其非法經營行為的組成部分,其是否獲利不影響非法經營犯罪行為的認定。因此,倪崢應當對其使用POS機期間的套現總額承擔刑事責任。當然,在這種情況下,張虹飚作為倪崢非法經營的共犯也應當對其作為持卡人的套現數額負刑事責任。
      ——《刑事審判參考》2013年第3集(總第92集)

3、...一開出租車的,最近看到新聞說有同行在車上裝pos機,這個可以有啊,想...

你要辦就要看清費率和公司,看是幾清的,價格不會超過2000,不過你們人多的話應該可以叫別人少點。 對0.5%費率2000左右,我有個朋友就是做這的,刷卡很方便,也不需要找零,直接刷卡 移動的2000左右

4、pos機的具體用處是什么?

Pos機的應用非常廣泛 ,大到大型商場、 超市、 連鎖品牌店、酒店、 小到個體商戶 、批發商 ,都在使用pos機 ,pos機具體有什么用途呢,有以下幾點。

pos機用途

第一、pos機可以使用信用卡消費 ,現在許多小商家為了提高效率、 節約成本同時攬更多客戶,他們都大力發展pos機的業務 ,因為pos機可以消費信用卡, 這樣又能滿足顧客的刷卡需求 ,也方便了商戶的業務成本 。第二、 個人做生意收款用 ,如果是個體戶和顧客在談生意的時候, 顧客存在資金問題 ,沒有現金這個時候p os機就用上啦 ,可以幫助顧客刷卡 ,隨身攜帶pos機就不會面臨生意流失的風險 。

第三、Pos機不占用資金 ,銀行可以先墊錢后支付 ,我們只要定期還款就可以啦 。第四、Pos機很安全pos機能保證資金的安全而且能給顧客帶來不一樣的體驗 ,最主要是Pos機可以減少現金存儲的問題 ,使用刷卡更加方便 。第五、Pos機方便管理 、方便攜帶 ,只要拿一臺pos機就可以當做一個小銀行柜臺使用 ,方便了顧客,免去排隊等待的麻煩 ,收款限制等尷尬的問題 ,而且pos機一般不會出現財務核對錯誤的問題 ,對于個人和企業來說都十分方便。 第六、 Pos機可以提高你的信用卡消費額度 ,有些人信用卡額度遲遲不漲是因為消費的太少啦 ,如果使用pos機協助消費的話 ,信用卡的額度會長的很快 ,而且pos機作為輔助消費會增加消費次數是非常有利于信用卡升額的。

pos機的趨勢

如今pos機已經是消費趨勢的領跑者,因為它的優點居多所以選擇的人也很多 ,如果不會使用pos機的可以到相關銀行進行咨詢 ,因為不同型號的機器操作方法都不一樣。

POS系統即銷售時點信息系統,是指通過自動讀取設備(如收銀機)在銷售商品時直接讀取商品銷售信息(如商品名、單價、銷售數量、銷售時間、銷售店鋪、購買顧客等),并通過通訊網絡和計算機系統傳送至有關部門進行分析加工以提高經營效率的系統。

POS系統最早應用于零售業,以后逐漸擴展至其他如金融、旅館等服務行業,利用POS系統的范圍也從企業內部擴展到整個供應鏈。

POS是一種多功能終端,把它安裝在信用卡的特約商戶和受理網點中與計算機聯成網絡,就能實現電子資金自動轉帳,它具有支持消費、預授權、余額查詢和轉帳等功能,使用起來安全、快捷、可靠。

擴展資料:

POS系統的功能與特色: 

1、完善的各種前臺銷售功能。

2、便捷的各部門間貨物的調撥。

3、強大的自動訂貨系統。

4、先進的出租柜臺管理理念。

5、嚴格的系統權限管理。

6、脫銷、暢銷、滯銷商品的分析。

7、超出安全庫存商品的報警、訂貨提示。

8、各種類型的銷售報表(供貨商、部門、單個商品)。

9、銷售信息反饋,商場內貴重、維護型、保修型(如手機、手提電腦、金銀首飾等);商品的銷售記錄,完善售后服務、跟蹤服務。

10、系統各用戶之間的電子郵件傳遞。

11、每晚結算方式:自動按整個商場、部門、類別對銷售、進貨、調撥進行結算,使您在數據查詢、分析時簡捷、高效、準確。

12、完善的庫存管理:盤點、部門庫存、商品類庫存、供貨商現存等的查詢分析審查。

13、人事、工資管理系統。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POS機

具體的用處就是可以用來付錢,在日常生活中,如果自己的身上沒有零錢的話,就可以用它來付款,而且也不需要商家再去給自己找零錢。 可以用來向商家進行轉賬,也可以用來向商家進行付款,還可以用來收款,也可以用來跟朋友進行交易,還可以用來進行貸款。

5、身份證借別人辦POS機有影響嗎

身份證借給別人辦POS機對出借人有影響。出借居民身份證是違法行為。出借人將受到法律處罰。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1)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的;

(2)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

(3)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

2、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1)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

(2)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

3、未取得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從事有關活動,可以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證明方式證明身份。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

擴展資料:

1、堅決抵制擅自復印和扣留身份證: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擅自復印、掃描居民身份證,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證。公民應當堅決抵制擅自復印、掃描居民身份證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證的行為;

2、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身份證:

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提供擔保或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財物。如有用人單位要求抵押勞動者身份證,可以直接拒絕;

3、網絡上傳身份證需謹慎:

有些網站、手機App在用戶實名認證時,要求上傳身份證照片,可以把透明膠帶貼在需要寫字的地方,在膠帶上做好標注;直接在身份證上做水印,用圖片處理工具給身份證正反面加好標注再上傳。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轉載請帶上網址:http://www.xingyun520.com/posji/42211.html

版權聲明:本文內容由互聯網用戶自發貢獻,該文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不擁有所有權,不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如發現本站有涉嫌抄襲侵權/違法違規的內容, 請發送郵件至 babsan@163.com 舉報,一經查實,本站將立刻刪除。
聯系我們
訂購聯系:小莉
微信聯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寶安區固戍聯誠發產業園木星大廈

公司地址:深圳市寶安區固戍聯誠發產業園木星大廈

舉報投訴 免責申明 版權申明 廣告服務 投稿須知 技術支持:第一POS網 Copyright@2008-2030 深圳市慧聯實業有限公司 備案號:粵ICP備18141915號